在2015年年初被任命为执行委员会副主席兼副CEO之前,他最初负责制药业务。

据统计,不调整项目达1706项。市医改办相关负责人介绍,31日起,在二、三级公立医院就诊的急诊诊察费、西医诊察费,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分别提高至8元/次、9元/次,超出部分个人自理。

长江牵手伏尔加河激荡新交响 ——俄罗斯中国友好协会代表团访汉侧记

而明天起,医院卖出的药品价格将普降15%。市财政安排预算资金1亿元,专项用于偿还医院的项目贷款。并于31日零时起同步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和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为不增加患者负担,部分项目上调价格后,医保基金支付标准也进行了相应调整。市第一医院副院长赵太宏告诉记者。

改革前,城市公立医院销售药品的差价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售价不超过15%的加价率。15个项目取消收费,做一次CT少花200元除了药品价格下降,不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也降低。2.试点工作期间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至试点工作期限届满之日。

2.对于因上市药品缺陷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消费者可以选择要求持有人或者生产企业赔偿责任。3.对于因流通环节违规影响药品质量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消费者可以选择要求持有人或者经营企业赔偿。(二)试点工作完成后的工作措施试点工作完成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及时总结试点经验,逐步修改完善《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3.设立药品监测与评价专门机构及专职人员,建立药品监测与评价体系,具备对药品全生命周期实施风险管理的能力,依法承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上市后研究、风险获益评估、风险控制义务。

3.拥有与持有人签订书面合同的权利,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质量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具体规定双方在药品委托生产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质量责任及相关的技术事项。2.拥有要求持有人提供产品的上市许可批准证明文件的权利。

长江牵手伏尔加河激荡新交响 ——俄罗斯中国友好协会代表团访汉侧记

4.药品质量安全责任承担能力相关文件提供承诺书,承诺产品上市销售前,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与担保人签订的担保协议复印件(担保额度与产品预期销售金额相对应,具体细则由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或者与保险机构签订的保险合同复印件(保险金额与产品预期销售金额相适应,具体细则由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2.已上市药品为假药、劣药的,分别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4)对已识别风险的药品,依据严重程度可采取沟通风险信息、修改说明书、限制使用、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召回产品等控制措施。生产现场检查除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外,应当检查申请人及生产企业的药品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对体系是否健全、配合运行是否顺畅等予以重点检查。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鼓励新药创制,促进产业升级,优化资源配置,落实主体责任,根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有关问题的决定》,特制定本方案。6.发现生产、销售的药品存在安全风险,未履行召回义务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和《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5.其他(1)应当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工作,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检查、核查等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2.生产过程不符合药品GMP要求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应当履行因上市药品缺陷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侵权赔偿义务。2.对于药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追究持有人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长江牵手伏尔加河激荡新交响 ——俄罗斯中国友好协会代表团访汉侧记

3.流通(1)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药品流通法律法规等要求销售药品。2.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持有人保证产品质量、上市销售与服务、药品监测与评价、产品召回等义务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发现持有人履责不到位的,公开通报相关问题,并监督其履责到位。

4.具备药品质量安全责任承担能力,提供担保或者购买保险。变更其他已批准信息的,参照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相应事项提出补充申请。2.省级药品监管管理部门应当主动公开持有人履责情况、生产经营环节风险及整改情况等监督管理相关信息。(3)应当及时掌握销售情况,建立客户服务体系,为产品药学服务提供技术支撑。(2)持有人为药品研发机构或者科研人员的,应当提交其药品质量管理专门机构的机构名称、工作职责、人员组成及职责分工等相关材料,以及专职人员情况。持有人履行赔偿责任后,对于因流通环节导致的药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害,可以向经营企业追偿。

(四)试点工作开展前已批准上市品种的补充申报与审批试点工作期间,符合试点范围的已批准上市品种可参照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4国家局审批的补充申请事项向提出补充申请,增加持有人信息和(或)改变生产企业信息。对于疗效不确切或者风险大于获益的,申请注销药品上市许可。

(二)持有人申报资料要求1.持有人资质或身份证明性文件(1)持有人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研发机构的,应当提交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复印件。五、生产企业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持有人委托生产企业生产药品的,接受委托的生产企业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如下:(一)权利1.拥有对持有人提供的产品技术资料进行审核验证的权利。

生产企业履行赔偿责任后,对于非因生产环节导致的药品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害,可以向持有人追偿。(二)义务1.应当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具备相应生产范围,并符合药品GMP要求。

检查并督促生产企业,开展有效的生产控制和质量控制(如定期验证等),确保有关药品委托生产的所有活动符合药品GMP要求。4.对生产环节产生的药品缺陷对他人造成的损害,应履行侵权损害赔偿义务。(2)参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反应监测方案》相关要求,开展不良反应监测工作。2.提交药品上市申请时,应当填报药品生产企业信息(仅可填报一家),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程序申报药品上市,并同时提交《药品上市责任承诺书》,承诺承担药品全生命周期安全性和有效性保证义务。

2.药品质量保证体系相关文件(1)持有人为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提交有效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可不含所申请品种范围)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简称药品GMP)认证证书(简称药品GMP证书)的复印件。(5)应当按照《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负责药品召回工作。

(五)试点工作期间药品批准文号的格式、效力及转让1.试点工作期间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的格式为:国药准字X+H(Z、S)+4位年号+4位顺序号,其中X代表相关品种为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品种,H代表化学药品,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二)义务1.研发申报应当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与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开展药物研发申报工作,并且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CFDA发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 2015-11-06 17:39 · 李亦奇 2015年11月6日,CFDA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鼓励新药创制,促进产业升级,优化资源配置,落实主体责任,根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有关问题的决定》,特制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方案。(三)试点工作开展前已受理品种的补充申报与审批试点方案实施前已受理临床试验申请、尚未批准上市的符合试点范围的药品注册申请,其申请人可按照本方案要求向原受理部门补充提交相关资料,申请参与试点工作。

)3.药品监测与评价工作文件(1)提交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组织机构描述文件,包括组织机构图、部门名称、工作职责、人员组成及职责分工等相关文件。3.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药品生产者在药品GMP条件下实施生产的监督检查,发现生产、经营环节风险的,及时公开和通报。2.拥有上市许可药品生产(可自行生产,也可委托中国境内的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生产)、放行、销售的权利。三、试点范围同时符合下列区域及品种范围的,可以参加试点工作:(一)区域:药品研发机构、药品生产企业注册地址或者科研人员工作地址位于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四川省行政区域内。

经审批,符合规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其相应申请。(对于质量安全负责人及上市放行负责人,应当提交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工作简历及履行职责能力的证明,如中级以上相关专业的技术职称或者相关就职单位对其从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工作5年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

10.与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二)上市后变更申报与审批1.已上市药品变更(仅能申请替换)生产企业(包括生产地址)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变更场地的相关技术要求参照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4国家局审批的补充申请事项提出补充申请。

3.经审评,符合规定的,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审评中心通知申请人申请生产现场检查,并告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审核查验中心。3.对药品缺陷造成他人的损害,履行赔偿责任后,拥有向相应主体追偿的权利。